2019年3月发布增值税相关新政策之后,广大会计朋友都开始关注,可是这么多的优惠政策,有不少会计朋友就反应难免有理不清的地方。这个条文…我们单位貌似可以享受,那个条文…我们企业好像也可以用上?要用之前还是得再次搞清楚了才行。
今天,服宝就和大家再来细细分析一下,咱们的财税[2019]39号第八条的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里的那些重点!
你都get了吗?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略……
企业享受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政策,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上述1-5点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留抵退税,并没有要求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企业;
第2-5条是说明企业的一些其他条件:企业的信用等级,连续36个月一些违法乱纪、没有受到税务处罚,4月之后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
在这里我们来划一下重点,大家注意一下政策的第一条:
关键词 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意思是相关留底税额需要与2019年3月的期末留底税额相比,要有所增加,才能符合第1个条件,并且需要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都有增量留抵税额。
关键词 2: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留抵税额的增量,在第六个月的留抵税额,增量不能小于50万,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
那么,这个增量额度如何计算呢?
需要根据“(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来分析一下。(下方有案例)
关键词 3: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进项构成比例分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
(2)进项构成比例分母: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旅客运输票据、可抵扣农产品普通发票、其他企业取得进项票据等。
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看看案例就知道!
案例1: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符合其他4项条件情况下,A企业是否符合第1项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3月-9月,每月期末留抵税额如下图:
根据政策,“增量”留底税额,可以与2019年3月期末数“10万”对比:
第一个月:4月期末留抵税额20;20-10=10>0符合条件
第二个月:5月期末留抵税额15:15-10=5>0符合条件
第三个月:6月期末留抵税额12:10-10=2>0符合条件
第四个月:7月期末留抵税额18:18-10=8>0符合条件
第五个月:8月期末留抵税额30:30-10=20>0符合条件
情形1:若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62万,则:
第六个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62,62-10=52≥50符合条件
此情形条件下,A企业就能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情形2: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则:
第六个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50:50-10=40<50不符合条件
情形2条件中,A企业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不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以上案例,若企业有留抵税额数据,需要好好规划2019年3月期末的留抵退税额,适当调低此项金额。
1、已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推迟认证,将3月及之前业务发生的发票,推迟认证不立即计入当期,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为360天,只要不超期限认证即可;
注意: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越低,后期计算连续6个月(2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更方便哦!
2、未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计入后期,取得发票后,注意调配各期的留抵税额,保持连续六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不低于50万。
3、若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4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5月有期末留抵税额;则从第一个有期末留抵税额月份开始计算,用5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期末对比,计算第一个月增量留抵税,在5~10月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来计算,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若符合条件,在11月纳税申报时,可以开始申请留抵退税。
企业申请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怎么做?
案例2:参照上述案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满足申请留抵退税条件,A企业当期已抵扣税,取得进项票据包括:
提供应税服务专票进项税额3万;飞机票进项税2万,火车票进项税1万。(以下计算单位:万元)
分析进项税额:
企业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3+2+1=6万元;
符合可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进项税额:应税服务3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3÷6×100%=50%
承续案例一,若A企业2019年9月期末留抵扣税额为62万,与2019年3月对比,增量留抵税额为52万,在19年9月可申请退还: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2×50%×60%=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