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满减,买一赠一促销活动等,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这些情况你都需要知道!
双十一期间,各个商铺都在做活动,买什么都有优惠,各式各样的折扣,满减、买一送一等,作为消费者当然希望优惠越多越好,然而作为会计人员,可不想遇到这些,光是做账就让人头疼。“买一赠一”中的赠送行为究竟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属于折扣销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其销售的正品名称,未体现赠品的信息。从账务处理中也仅记录正品收入、成本,不体现赠送商品的情况,企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仅在备注栏中注明折扣信息的,也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若企业按照以上方式,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标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关金额的,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价之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不再适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某知名数码电子产品电商企业,为了刺激消费者消费,增加A品牌机械键盘的销量,将其搭配一款热销的B笔记本电脑销售,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即赠送价值299元的机械键盘一个。假设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了这款笔记本电脑,实际支付6000元,收到发票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的。那么,该电商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需要按下方进行处理:电脑分摊的销售收入=6000*6000/(6000+299)/1.13=5057.69元
键盘分摊的销售收入=6000*299/(6000+299)/1.13=252.04元
“满100减10”,“满300减30”等,这些“满减券”促销手段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10〕56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李宁旗舰店双十一期间做促销活动,自天猫平台领取“满1000减200”优惠券,可以在购买冬季服装的时候可以用于抵扣,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原价1200元的羽绒服,使用了200元的优惠券,实际付款1000元,商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实务中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1.95(12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8.05 (1200/1.13*13%)如果商家发放的优惠券没有使用过期了,冲减我们当时的“预计负债”和费用科目:
商家不确认预计负债,直接在买家实际消费时,按照抵减优惠券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6(1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1000/1.13*13%)有的小伙伴可能发现了,两种方式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额是有差异的,哪里有差异,方法一中,最终确认的损益是861.95(1061.95-200),与第二种发放确认的最终损益相差23.01,但是计算的增值税将增加23.01(138.05-115.04),两种处理方法对现金流并没有影响。
注意:以上两种方法,开具发票时,在一张发票上分别开出商品1200元,折扣200元,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奶茶店在销售奶茶时采用的是如下销售策略,买一杯奶茶可以取得一张6元折扣券,折扣券可以在隔日以后消费中使用。这种类型的商业折扣,也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按照新收入准则,奶茶店在确认当期销售收入时,必须要估计客户取得的6元折扣券在后期适用的概率,从而确认合同负债。假如折扣卷日后100%兑换,当期销售奶茶的增值税还是按照实际收款金额确认(假设为25元/,奶茶销售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和上面一样:这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与收入准则的差异处理实际一致。前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按照25的金额确认缴纳。后期客户实际使用券后买奶茶,实际支付19元时,按照24元为基数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承认会计上针对“6”的估计金额(即估计有多少人后期可能使用券的折扣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针对这个差异也在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0行次去处理。某商场举办促销活动,凡到店消费的客人,每满200元即赠送200积分,每200积分可兑换2元礼品,则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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